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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集体提案2
作者:  发布时间:2017/2/7
完善体制和机制,加强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九三学社宝山区委
 
    我国除了对罪犯的监禁刑罚外,还有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非监禁刑罚,其主要采取社区矫正的办法执行。由于被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就在社区中,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以,社区矫正被称作为一种身边的刑罚执行制度,罪犯的工作和生活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对于这些罪犯的管理主要依托社区的专职执法队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力量以及罪犯所在单位和家庭成员的管理和教育。如若矫正得好,这些罪犯能很快回归社会,如矫正不好,就会再次犯罪,对社区治理造成重大伤害。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我国于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北京、上海、天津等6个省(市)在全国率先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14年,两院和两部又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宝山区在社区矫正方面所做的工作
    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宝山区在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2014年更名为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领导下,也相应成立了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并建设了社区矫正中心,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5名选派民警,在每个街镇建立了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共有: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12名(每个街镇一名)、从事矫正工作的选派民警12名、矫正社工52名和矫正工作志愿者数百名,通过他们来专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性化管理的社区矫正罪犯越来越多,据统计:2012年有矫正人员1264名,2015年已达1691名,2016年更多,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宝山区司法局等在市区两级政府的关心和指导下,在社区矫正方面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两办下发的《宝山区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是建立社区矫正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是“五个加强”推进社区矫正日常执法、监督、教育工作,即:加强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工作要求,加强电子监管力度,加强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试点工作,加强动态分析研判和重点、重要对象监管工作,加强教育矫正工作。通过各方努力,宝山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成就。
    二、宝山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宝山区在社区矫正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面对推进平安建设的新形势和社会治理的新要求,我们还缺少《社区矫正法》的法律支撑;四支社区矫正队伍之间相互补位、相互衔接还比较欠缺,特别是专职干部承上启下的中枢作用发挥还不够明显;面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问题,办法和措施还不够多,破解难题的深度、力度还不够大,社会资源、社会力量运用还不够广泛。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1、缺少我国的《社区矫正法》。目前,虽有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但是,由于没有《社区矫正法》,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时会产生矛盾。另外,四支社区矫正队伍的身份定位、工作定性和相互配合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规模、软硬件的配置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等都有待进一步落实。
    2、政法委、公检法司和街镇社区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还不完善。政法委作为社区矫正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还未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司法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单位,有时会与法院和公安局的意见相左,比如:司法局的司法建议希望收监,而法院可能不会采纳,公安局可能不会执行,检察院的监督可能还不到位,街镇社区作为社区矫正的操作层面,需要得到上级部门的指导、街镇的关心,这方面还有待提高。
    3、社区矫正队伍的体制还不顺。目前,针对矫正罪犯,宝山区在街镇建立了四支社区矫正队伍,即: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矫正社工和志愿者队伍,这四支队伍的人员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其中: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属司法局管理,社区民警属公安管理,矫正社工属政法委综治办管理,志愿者属街镇居委管理,这就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协调能力强、各支队伍配合的好的话,这个街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就做得好,否则就差。
    4、社区矫正的信息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而与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形势相比,我们的信息化程度还不高,电子监管设备的技术和数量还无法跟上监管要求,社区矫正罪犯的信息联网管理还有待加强。
    5、社区矫正罪犯的改造力度还可提高。按照社区矫正的要求,罪犯首先要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参加入矫培训,转到社区后,每月要参加8小时的学习和8小时的劳动,由于受到罪犯的改造意识和社区的学习与劳动条件的限制,一些罪犯的学习和劳动改造效果有待提高。
    三、宝山区加强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了促进罪犯尽快回归社会,我们必须完善体制和机制,加强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建议如下:
    1、按社区治理的要求呼吁修改出台国家级的社区矫正法。今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此,区政法委、公检法司和街镇社区要总结在社区矫正中的经验和教训,对社区矫正法提出修改意见,要呼吁国家按社区治理的要求,修改制定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如: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还是比较原则性的,共计36条,能否细化,或今后有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跟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要明确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的各自职责,做到即分工,又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明确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民警、社工和志愿者的身份定位,尤其是执法主体矫正民警的定位要向监狱警察看齐;要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安全保障等,比如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购买相应的综合保险,对他们因工作造成被伤害和抑郁等情况给予保障;要落实使矫正罪犯尽快回归社会的措施,包括矫正罪犯所在单位一般不能采用开除了之的办法,而应该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帮助矫正罪犯尽早回归社会等。
    2、明确区政法委、公检法司和街镇社区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政法委作为社区矫正的领导和协调机构,每年年初和年终可召集社区矫正的相关单位开会,探讨如何更好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必要时,可针对问题召开会议;公安局要确保社区矫正中对矫正罪犯的威慑力,在矫正罪犯不服从管教时予以收监;检察院要做好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确保矫正罪犯的合理诉求;法院在对罪犯进行判决时,要听取司法局的司法建议,合理作出缓刑等判决;司法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单位,要发挥其能动性,指导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和多支队伍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镇社区作为社区矫正的操作层面,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街镇的关心,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多支队伍的作用,做好对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
    3、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社区矫正的多支队伍建设。一是促进社区矫正多中心建设,宝山区区域很大,光有一个社区矫正中心是不够的,为此要配备多所社区矫正中心,以方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另外,要在功能定位、规模面积和软硬件配备上跟进到位,以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做好街镇社区矫正司法所专职干部队伍、社区民警执法队伍、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有可能的话,将社区矫正社工纳入区司法局管理,将社区民警改成矫正民警,也纳入司法局管理,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三是采用政府购买的形式,促进社会组织力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积极作用;四是加大对街镇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考核力度,并加强对各支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力度,使其胜任对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
    4、引入互联网+,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体系。当今社会已进入“互联网+”时代,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管理也应纳入信息化管理。一是委托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社区矫正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包括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管理、实时定位系统、考核管理等信息;二是利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全方位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建档、帮教、考核和解矫信息;三是利用实时定位系统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活动和被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管理,防止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四是对重点和重要罪犯的一些反常信息要有预警和跟踪处理机制跟进,确保社区矫正罪犯的改造在可控范围内;五是努力使电子监管设备的技术和数量跟上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管要求。
    5、创新学习劳动环境,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改造。一要强化教育,提升社区矫正罪犯在社区服刑的意识;二要提升社区矫正教育引导功能,重点加强入矫教育,集中规范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的统一教育授课,重点学习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以及司法奖惩制度,切实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管理。三要创新罪犯在社区的学习和劳动环境,比如开辟网上学习课件,增加公益劳动项目,在交通大整治中,可增加指挥交通的公益劳动等,促进罪犯的学习和劳动改造;四是充分发挥在刑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庭的作用,通过对单位和家庭的指导,引导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
 
执笔人:沈勇民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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